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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税政策速递——契税

发表于:2021-09-18 13:27:23 浏览人数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,原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》同时废止。

《契税法》有哪些要点需要了解?简单来梳理一下:

一、契税纳税人:
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、房屋权属,承受的单位和个人,为契税的纳税人。

转移土地、房屋权属,是指下列行为:

(一)土地使用权出让,

(二)土地使用权转让,包括出售、赠与、互换。

(三)房屋买卖、赠与、互换

以作价投资(入股)、偿还债务、划转、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、房屋权属的,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。


二、契税税率:

契税税率3%-5%。

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,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,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。
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、不同地区、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。


三、计税依据:

(一)土地使用权出让、出售,房屋买卖:

为土地、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,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、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。

(二)土地使用权互换、房屋互换:

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、房屋价格的差额。

(三)土地使用权赠与、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、房屋权属行为:

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、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。

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、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,由税务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的规定核定。


四、契税的应纳税额:

应纳税额=计税依据*适用税率


五、免征减征优惠:

(一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免征契税:

1、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军事单位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用于办公、教学、医疗、科研、军事设施;

2、非营利性的学校、医疗机构、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用于办公、教学、医疗、科研、养老、救助;

3、承受荒山、荒地、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、林、牧、渔业生产;

4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、房屋权属;

5、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;

6、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、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。

(二)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:

1、因土地、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、征用,重新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;

2、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,重新承受住房权属。


六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:

为纳税人签订土地、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,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、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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