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,原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》同时废止。
《契税法》有哪些要点需要了解?简单来梳理一下:
一、契税纳税人: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、房屋权属,承受的单位和个人,为契税的纳税人。
转移土地、房屋权属,是指下列行为:
(一)土地使用权出让,
(二)土地使用权转让,包括出售、赠与、互换。
(三)房屋买卖、赠与、互换
以作价投资(入股)、偿还债务、划转、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、房屋权属的,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。
二、契税税率:
契税税率3%-5%。
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,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,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。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、不同地区、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。
三、计税依据:
(一)土地使用权出让、出售,房屋买卖:
为土地、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,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、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。
(二)土地使用权互换、房屋互换:
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、房屋价格的差额。
(三)土地使用权赠与、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、房屋权属行为:
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、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。
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、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,由税务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的规定核定。
四、契税的应纳税额:
应纳税额=计税依据*适用税率
五、免征减征优惠:
(一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免征契税:
1、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军事单位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用于办公、教学、医疗、科研、军事设施;
2、非营利性的学校、医疗机构、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用于办公、教学、医疗、科研、养老、救助;
3、承受荒山、荒地、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、林、牧、渔业生产;
4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、房屋权属;
5、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;
6、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、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。
(二)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:
1、因土地、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、征用,重新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;
2、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,重新承受住房权属。
六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:
为纳税人签订土地、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,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、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。